资管产品结构化(优先、劣后)的税收分析及建议开题报告

 2023-01-13 17:57:09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与资管产品有关的税收政策,最早可以追溯到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随着我国个人与机构财富的增加,资产管理业务因监管放松而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我国逐步进入“大资管代”。

2016年7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俗称新八条底线,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以及2016年10月基金业协会配套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明确提出结构化资管产品概念,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2018年4月27日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其内容与新八条底线对结构化产品描述一致。

2018年7月20日证监会起草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管业务新规)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配套细则,进一步规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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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将在大量阅读文献、充分理解资产管理产品内容逻辑和财税部门发布的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基础上,第一是明确了结构化产品的定义、特点、优势和优先级、劣后级的定义,梳理了结构化资管产品的分类,分析了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机理。第二是梳理研究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历史沿革,指出存在的问题,再指出优先、劣后分级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定性的影响,研究在很多资管产品中在投资人层面出现优先、劣后分级,即资管产品的投资人是分配次序和权利是不一样的问题时,对相关资管产品投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如何认定,从而对后面的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定性和开票问题会产生哪些影响,并对此提出建议,供业务部门和财税部门参考。

写作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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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是在信托法的监管下,相关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把投资人委托管理的资金集合至因此成立的各种形式的基金之中,就因此提供的资产、投资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并赚取相应超额收益。

在信托相关的理论研究方面,英国一直被视为是现代信托制度的起源地,并成功发行了第一支真正意义上的证券投资基金。海顿(Hayton,D. J)著有一直被学术界视为是研究英国当代信托法的经典著作,即的当代英国法学名著《信托法》,分别从英国信托的发展和特点两个方面介绍了英国信托法。另一方面,美国在1940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一直沿用至今的《投资公司法》,从立法的角度对投资基金进行了监管,也成为了美国信托业繁荣发展的基础,并对信托理论的研究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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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2月-2022年1月 收集材料,阅读文献,形成思路

2022年1月-2022年2月撰写论文前三章

2022年3月-2022年4月撰写论文后三章,完成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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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Andreas Blumke. “How to Invest in Structured Products?”, John Wileyamp;Sons Ltd,2009

[2]Martin Wallmeier. “Beyond Payoff Diagrams: How to Present Risk and Return Characteristics of Structured Products”, Working Paper,2011

[3]Integrated Asset Management一An Investment in Sustainability[J] .Ken Henderson, G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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