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初步确立起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虽然没有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收入分配关系,但基本形成了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据统计,在 “营改增”试点前的2011年,营业税在地方独享税收入中占到了52%。2016年5月,随着“营改增”税制改革完成,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营业税不复存在,虽然规定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部分税收完全返还给地方政府,但存在着返还不及时、流转税不稳定等问题。地方税体系中的矛盾更加突出,减少了地方税收收入,增加了地方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难度,有可能延缓地区经济的发展。
在财税改革领域,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强调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明确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其中对税制改革提出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要求。我国地方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与国际水平相比并不低,但地方政府普遍反映存在财政困难,原因在于这一比重相对于地方支出占比过低。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较低,在财政状况较差的情况下,财政收支矛盾就会凸显,诱发地方性收费增长。因此,正确选择和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是地方政府筹集收入、满足支出的关键。
近年来,发达国家不断调整政府间财政结构,特别体现在特朗普税改,而发展中国家也在用财政分权解决宏观经济不稳定问题。中国在税种划分上将收入稳定且丰富的税种划归中央,导致地方税多为零星分散的税种,尤其在“营改增”之后缺乏收入稳定丰厚的主体税种,不利于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提供公共产品。因此,以地方主体税种的特点为基础,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重新选择合适的地方主体税种刻不容缓。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研究内容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研究通过借鉴国际经验来选择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的问题:
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研究背景与意义,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介绍文章的研究内容与方法,说明创新点与不足这些基本情况。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问题,国外学者都以各级政府间的税种划分情况为研究基点,他们的理论观点为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提供了依据。
马斯格雷夫(Richard A.Musgrave,1983)以地方税的特点为基点,提出了地方税种设置的“四原则”,即:具有稳定宏观经济功能的税种,应由中央政府负责征收管理:而具有稳定的周期和税收收入的税种,应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具有累进性,且能够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税种,应由中央政府负责管理征收;以具有流动性的生产要素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应由中央政府负责管理征收;以流动性较差的生产要素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应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研究计划
5. 参考文献
[1]李云蕾.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D]. 2015.
[2]裴蓓.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
[3]石智雪. “营改增”后构建地方主体税种的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7.
以上是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