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路径优化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2023-01-13 17:57:3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财政历来是各国各级政府的经济命脉,直接关系到国家职能的履行和行政效果的实现。而财政主要来源于税收,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税收关系从属于财政关系,这样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就主要体现在税权的纵向划分上。学术界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事权与支出责任、财权划分、转移支付三个方面,对政府间税收关系单独论述的较少。在当前,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开放型经济的繁荣,各级地方政府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更多自主性,配置更多资源的愿望日益强烈,而市场“无形的手”也要求中央政府发挥更为有效的宏观调控作用,这些愿景的实现和作用的发挥都必须依赖于强有力的财力支持,这样,就体现在税权的纵向划分上。税权划分是理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关键,研究政府间税收关系应以研究税权划分为重点。税权划分直接决定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的制衡关系,这种制衡关系主要表现为中央政府控制力与地方政府创造力的相互影响和制约。由此,如何从理论和实际两个方面深入地探讨和解决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问题,便成一大重要课题。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税权和税权划分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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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冯俏彬(《需构建新的地方收入体系》,2016)认为重构地方收入体系的前提是科学界定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范围,尽快建立财力与事权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张学诞(《地方税:地方治理的重要基础》,2017)认为地方税是地方治理的重要基础,其结构及收入状况直接影响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一个高效的地方税体系,应与地方治理结构和能力相匹配;吕冰洋(《我国地方税建设应依据什么样的理论?》,2018)认为在地方税系建设问题上,应重点强调受益性原则,它有助于发挥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并推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治理水平提高;朱尔茜(《面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2017)认为培养地方政府各层级的主体税种,是稳定地方政府财力、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许文(《正确认识现代财政制度下的地方税体系建设(下)》,2017)认为健全地方税体系,既是确保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顺利推进的制度保障,更是规范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实现国家和地方两级治理协调并进的重要基础。关于税收划分的研究,贾康、梁季(《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实选择:一个总体架构》,2014)研究认为地方税体系是包括地方税种以及共享税种在内的所有能为地方政府筹集税收收入的多税种的有机组合。刘天琦等(《新形势下地方税体系重构路径探析》,2017)认为应将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划给地方作为主体税种,增值税全部划归中央。刘尚希(《辖区财政:财政体制改革的构想》,2013)认为应该建立以消费为税基的地方主体税种。

施蒂格勒(《公民和国家》,1975)认为,居民有权自主选择公共产品,而且由于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接近于其辖区内的公众,也就更了解居民的需求,更有利于满足居民对公共产品的差异化选择。奥茨分权定理指出,地方政府为其辖区选民提供的相应产出水平,通常要比中央政府对所有辖区提供一样的产出水平更加符合帕累托有效,政府应该根据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空间特征以及消费偏好的不同,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和产出。布坎南认为财政竞争可以给居民和资源所有者另外一种选择,或者是一种退出权,使个人资源可以选择前往税率较低的地方,来谋求更高收益,也使得地方政府必须不断提高公共产品的质量。布坎南还运用“俱乐部”理论来解释地方政府管辖的最优范围,从新成员加入的正负面影响进行分析,引入了边际拥挤成本和边际节约的概念,认为俱乐部的最佳规模是在二者的均衡点上。另一方面,在政府间税收划分上,有财政学大师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1973)的税收划分七项原则。上述研究,说明了地方分权具有合理性,规范税制有其内在逻辑。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前期,阅读大量关于中央和地方税权划分的文件,收集近年来各类税收收入数据并进行分析;中期,根据分析和已有的学者研究成果,发现新的角度和问题,并初步完成论文;后期,完善论文和优化语句。

5. 参考文献

[1]马光荣,张凯强,吕冰洋.分税与地方财政支出结构[J].金融研究,2019(08):20-37.

[2]刘桂梅.地方非税收入征收监督方式分析与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9(15):210-211.

[3]李姊韩. 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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