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租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难点和对策研究开题报告

 2023-01-13 17:57:3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房屋租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单位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房屋建筑物在合同规定期内让渡使用权,并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从用途上可分为营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和住宅用房出租:从租赁方式上可分为直接出租、中介出租、变相出租、转租和再转租等类型;从权属性质上可分为私房出租、公房出租、公房私租等。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住宅租赁逐渐成为一种行业,它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城市化和大量富余劳动力涌入城市经商和就业的情况下,迅猛兴起,日趋活跃。点多面广、隐蔽性强。个人私房出租户在现有的房屋出租户构成群体中占主体地位,私下交易多,变相出租现象大量存在,如以亲戚免费使用为名私下出租、以提供场地合作经营为名实际并不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却按期收取固定的租金,以合作建房为名,承租方以建款冲抵租金等等,租金支付方式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税收征管难度较大,给各地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难题。

研究住宅租赁业所得税征管的难点,了解当前所得税征收状况,最终得出相关论文研究成果,解决住宅租赁业所得税征管的难点与其对策研究,增强个人、企业自主纳税意识,为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税收征管对策。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通过对“住宅租赁业所得税征管的难点和对策研究”,来对住宅租赁业税收征管的难点所在一一剖析。当前房屋租赁业的特点,1.租赁形式多元化;2. 房屋租赁渠道与租金给付方式多元化。同时在征收过程中也存在各项难点,如相关税收法规宣传不到位,纳税人对此项收入没有足够的纳税意识;针对房屋出租收入的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到位。当前租赁业所得税流失严重,征收困难,加强租赁业所得税征管迫在眉睫。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个人房屋出租行为隐密,管理过于粗放,住宅租赁渠道“个人”“平台”“中介机构”三方纳税人出租隐蔽,租金少纳或不纳,第三方机构代扣代缴税租赁行为大多未纳入政府管理,没有签订合同,未经发证,没有监督制约,收入带有很大的隐密性,税务机关难以发现并认定。即使有举报,租赁双方若一致认定为无经济利益的亲朋好友借用,征税就难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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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 国内研究现状:

    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出租房屋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近年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针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切实可行的税收征管方法,在强化管理、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卢少平(2003)认为通过对当前我国租赁住宅市场中存在问题的分析,认为租赁住宅市场化是租赁住宅的发展方向,在新的市场环境下,认真研究我国居民对住宅的需求情况,分析住宅产业发展的现状及问题,努力调整投资结构,扩大住宅的有效需求,对我国住宅产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租赁住宅作为住宅商品交换市场必不可少的形式,始终占有不可忽略的地位。他对住宅租赁的发展和对策研究提出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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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1月25日前根据老师指导,完成开题报告;

    2.2022年11月30日前根据指导老师对开题报告的建议,修改开题报告

    3.2022年2月1日前根据开题报告,查阅有关文献,期刊完成理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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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参考文献

    [1]黄新安.论我国住房租赁立法的完善[D].华南理工大学,2018.

    [2]林渊.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的研究[D].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18.

    [3]易磬培.中国住房租赁制度改革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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