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研究开题报告

 2023-02-23 10:39:36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在其基础上可以开展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融资业务。与《民法典》所规定的保理合同具有类似的功能而又有所区别。学理上对于应收账款是否能作为一种质押标的存在不同意见,而实践中,将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主要的债权担保的方式作为融资的渠道又存在。面对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固有问题,需要采取哪些控制措施才能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尽可能的保障债权安全。相比于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又是否有独特的优势。在此基础上进而研究应收账款登记质押制度的设立、法律风险及防范等问题。

近年来,应收账款质押的发展迅猛,在企业融资之时,使用应收账款提供担保来借款实乃为一种既方便又快捷的方式。但是与其迅猛发展不相匹配的是其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以及学术理论。尤其缺乏对于应收账款实现这一至关重要环节的法律规定与学术理论,这造成了应收账款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将面临颇多困难和阻碍的情况,最终导致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发展将受到极大阻碍的窘境。所以在这一背景下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具有理论与实际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第一部分阐述研究背景以及研究意义,给出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二部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概述中阐述应收账款的内涵与特点、应收账款质权的内涵与特性、应收账款质权与保理的关系

第三部分应收账款质押采取登记作为公示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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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立法现状:2020 年 5 月 28 日颁发的《民法典》对应收账款质权这部分的规定有第 440 条与第 445 条,增加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和第 445 条第 1 款删掉“订立书面合同”和“信贷征信机构”2020 年 12 月 31 日颁发的《担保制度的解释》中的第六十一条明确了应收账款真实性、第三债务人可为被告人、质押通知效力、特殊应收账款的实现方式。其中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在应收账款法律关系中,当保理、质押和债权转让同时存在时,三者如何确定顺位的方法。现有法律对应收账款质权对出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的效力、应收账款的实现方式以及特殊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实现等均未能作出相应的规定。

国内文献关于应收账款质押公式方法的模式:关于应收账款公示方法种类,大部分学者认为登记作为应收账款的公示方法比较合理。高圣平则认为,在应收账款融资中登记是最理想的公示方法,但也坚持,尽管通知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不具实质意义,但对应收账款质权人保全其质权来说却是一种常用方法。马强先生则坚持,应收账款质权在我国应采取“登记 通知第三债务人”这一公示方法,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作为登记公示方法的辅助,把交付债权证书看作出质人的一项合同义务,维持登记作为主要的和基础性的一种公示方法。许建伟先生认为,应收账款质权在我国应采用“订立书面合同 出质登记 通知第三债务人”这一公示模式。

国内文献关于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许建伟及部分金融部门人士等坚持认为,未来立法应当将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的效力模式调整为公示对抗主义。不过马强认为仍应当赋予公示以相对的推定力和公信力。马强、彭夯、李峰和张志祥都认为,我国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效力模式应采公示生效主义。同时彭夯和李峰都认为,要摒弃模式之争,更加关注具体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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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前期主要通过文献来收集资料,明确主题,梳理论文提纲框架,

研究现行的法律条文与规定实施

探究企业融资的过程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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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佟海洋.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21

樊丽婷. 我国应收账款质权公示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20

洪亮,王重阳.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盘活方式探讨[J].银行家,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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