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居住权的法律表达与实践开题报告

 2023-02-23 10:39:3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规则设计与制度意义,本质上来讲,一是在理论层面,居住权制度对于完善用益物权体系、突破“一物一权”的法定原则、丰富物权体系种类等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二是在实践层面,为离婚一方生活困难者的居住权利保护、为“以房养老”模式的设计及老年人权益保障,为公租房 、廉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的纠纷提供新的解决渠道等亦有不可小觑的功用和意义。

但法学家乌尔比安有言:“法律是权威的,但不是永恒的”。

因法律具有滞后性,所以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换言之,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是否有进步空间?民法典中居住权在规则设计上应否再突破?民法典中居住权在实践领域中能否继续拓宽?所以,对目前法律所规定的居住权的研究有很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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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居住权登记设立的弊端

《民法典》尚未规范到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居住问题。居住权需要登记设立,那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有些现实中已经取得的居住权该如何处理:居住人已经在他人房屋内居住多年,并且已经形成了居住事实,但一直未能登记;居住人通过法院的裁判文书取得了居住权利,但是没有办理登记。诸如上述情况,所产生的居住权就难以得到《民法典》的保护。并且如果就这些情况再往下延伸考虑就会存在更多的问题,比如离婚后房屋所有人由于债务原因,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那么离婚后依据判决书取得的居住权能否对抗强制执行呢?对于这些问题需要法规进一步进行规范。其次,居住权主要用于化解特定群体的居住困境,例如,老人已经在子女房屋内或者是单位分配的房屋内居住多年,没有办理居住权登记,现在根据《民法典》的要求登记后才能成立居住权,但是老年人行动不便,接受到新规定新信息的渠道少,这就给老年人办理居住权登记制造了行动上的困难。并且登记势必需要产生相关费用,这也给老年人办理居住权登记制造了经济上的困难。(二)对于房屋处置的影响居住权虽说属于用益物权,但是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的所有权就受到了限制,在房屋进行买卖的时候,居住权就成为了房屋交易的劣势所在。房屋所有权存在权利瑕疵,并且无论所有权怎么易手,所有权人都需要先保障居住权人的利益,必然会对买受人产生不利的影响。由此居住权就可能成为某些老赖恶意逃避债务,阻挠执行的手段,被执行人可能事先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由于居住权的无偿性往往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就不需要任何成本,强制执行时,法院需要备注房屋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存在权利瑕疵的房屋自然就难拍卖,甚至导致流拍。目前就存在债务人长期租赁房屋给亲友的方式来恶意妨碍司法执行,“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致使有意向的买受人也只能望而却步,但是《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最长只能为20年,所以这种妨碍执行的方式至少也是受到相应时间的限制的。可是居住权的期限可以是无限期的,如果实践中债务人通过这种方式来妨碍执行的话那么债权人将一无所获,同时,也会对法院的强制执行造成巨大困扰。其次,抵押登记与居住权登记的顺位问题,《民法典》并未明确对于已经设立了抵押权的房屋能否设立居住权及已经设立了居住权的房租如何抵押的问题。这在实务操作中往往对于居住人以及房屋抵押权人都有极大的影响。如果相关法律法规不对抵押权居住权并存的情况加以完善的话,不仅银行的房贷业务也将因为居住权的设立而受到极大的冲击,而且例如前文所提及的“以房养老”的方式将毫无意义,那么居住权所体现的保障老年人居住利益的优势也将不复存在。(三)居住人能否享受房屋所产生的间接利益居住权是权利人对于他人住宅占有、使用的一项用益物权,随着社会发展,现在城市房屋的作用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居住了,一座房屋所带来的间接利益、社会资源有的甚至比房屋本身的价值还要高。设立居住权实际上就是将房屋的居住属性从房屋上剥离出来,但是也带来了一些了引申的问题,房屋现在所产生的第一间接利益就是学区,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所对应的学区入学名额如何分配?居住权不同于承租权的临时性、短期性,居住权人很有可能就是在该房屋所在城市定居了,那么长期定居的居住权人能否依据居住权在该城市办理入户?设立期限较长的居住权在过了房屋产权的年限之后如何处理?如果以后出现了房产税,居住权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税款?等等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于居住权的研究开端于21世纪之初,由于此前我国尚未确立居住权,因此我国对居住权制度的研究仍只处于学术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推进,部门法律逐步制定与完善,将我国民法学推向了空前的繁荣。2001年,钱明星教授在《中国法学》上发表《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几个问题》,对居住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制度效用、内涵特征以及效力内容等做了基本的介绍。随着2002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第一次将居住权纳入物权法草案中,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民法(草案)》同样规定了居住权制度,我国关于居住权的研究开始开始得到广泛的关注,并在2007年《物权法》正式颁布前后一直拥有不低的讨论热度。近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审议稿、民法典草案将居住权纳入其中,关于居住权问题的讨论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居住权的问题得到了初步的解决。

2.国外研究现状

古罗马法开启了居住权制度的先河,其居住权植根于罗马社会特殊的家庭制度和遗产继承制度,具有高度的人身性和浓厚的伦理性,因此不允许自由转让。之后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法律制度中也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居住权,但并非是对古罗马法中居住权制度的全盘接受,而是根据自己国家的经济、政治等特点,对居住权制度进行了不同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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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查阅资料充分了解居住权的起源。

2,深入了解目前我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和在实务中当事双方对居住权发生纠纷时,有关部门,法院如何操作处理的。

3,探讨在不同情况下居住权与其他权的冲突类型及其最佳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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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 江平.民法典草案的創新性[J].中国法律评论,2019(01):6-7.[2] 陶钟太朗,杨环.论居住权制度在近现代的发展——以西欧主流民法国家为考察对象[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07):50.[3] 葛丽君.居住权与中国的立法选择[J].社科纵横,2005(06):129.[4] 陈华彬.人役权制度的构建——兼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居住权规定[J].比较法研究,2019(02):48.[5] 黄积虹.构建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的思考[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9,34(01):98.[6]徐国栋.[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9:249.[7] 郝丹丹.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居住权入典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9:09.[8] 周枏.罗马法原论[M].商务印书馆,1994:398.[9]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上册),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10] 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11] 曾大鹏:《建筑物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以权利体系的建构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124页

[12] 戴永盛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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