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互联网上的长短视频已经成为了市井大众最为普遍的休闲娱乐方式。
早年间,这些视频被视作“用户创作内容”,本质是一种自我表达。
在那个时期,由于这类视频的可版权性未定,并且即便确定,创作者所可能遭受的损失也微乎其微。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第一,“搬运”一词最早出现的时间难以考证,是研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预测不会超出十年。
第二,“搬运”一词的含义模糊,需要界定。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应当说,对短视频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研究,是本课题得以进行研究的前提条件。对此,短视频具有可版权性已经获得广泛认可。 短视频“内容搬运”行为的著作权法争议核心在于如何准确认定该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国学者从本土法源出发,在严格遵照“三步检验法”的基础上,引入转换性使用规则进行判断。鉴于目前短视频已经形成了独立的著作权市场,短视频“内容搬运”行为影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正常利用,不合理地损害其合法利益,因此不应将此行为纳入合理使用范畴,而应归于事前许可范围。短视频“内容搬运”行为的合法化关键在于降低数字环境下授权许可的搜寻成本和协商成本,从而化解许可效率和传播效率之间的矛盾。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1月至2022年1月,拟订提纲。
通过网络途径收集国内外相关资料,在完整地学习所有与论题相关知识点的基础上,研究相关案例,把握论题论点,总结并提炼出提纲,填写开题报告。
2、2022年1月至3月,完成初稿。
5. 参考文献
[1]熊琦.“视频搬运”现象的著作权法应对[J].知识产权,2021(07):39-49.[2]吴家煦.短视频“内容搬运”行为的著作权法争议及应对[J].西部学刊,2021(23):77-81.DOI:10.16721/j.cnki.cn61-1487/c.2021.23.022.[3]王迁, 闻天吉. 中国网络版权保护20年[J]. 2021(2020-23) :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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