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所有诉讼参与人中,当事人因怠于行使特定权利而导致的失权对诉讼进程及其结果的影响最为直接,亦最为显著,故全面而深入地研究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无疑会大大促进民事诉讼相关理论的发展、规则的完善和实务的改进。
第一,从理论层面来看,加强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的研究可以推动民事诉讼相关基本理论的发展。从研究内容来看,一方面,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与诉讼促进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诉讼效率和程序公正等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紧密相关;另一方面,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又与准备程序、证据调查程序、上述程序以及再审程序等民事诉讼基本程序密切相连。因此,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进行研究可以对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二,就规则层面而言,加强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的研究可以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的完善。通过对当事人失权制度相关问题进行探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理清民事诉讼规则的发展脉络,为民事诉讼规则的发展趋势作出一定的前瞻性预测,并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提供相应理论支撑。就细节而言,可对近年来的相关制度调整从当事人失权角度进行分析,探寻其确立原因,并在查漏补缺的基础上寻求可能的应然样态。就整体而言,可以对现有规则进行全面的深入分析,进而在规则层面构建起一个完整的当事人失权体系。当事人失权制度并非数个不具内在联系的单个制度的简单累加,而是具有共同的理论基点并贯穿民事诉讼整个程序中,形式虽不尽一致但存在内在逻辑联系的制度体系。从严格意义上讲,自案件进入诉讼系属之日起,失权便作为潜在的压力驱动着诉讼程序中每个步骤的顺次推进。因此,对民事诉讼失权制度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有助于建构起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并通过一定的规则布设使之融入民事诉讼全过程,从而使理论研讨真正落实到实际运用层面。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受具体时间和条件的制约。一旦当事人逾期行使其诉讼权利或其行使权利的条件丧失,将发生当事人失权的法律效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行使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全过程,故当事人失权对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都有着重大的影响。然而,我国目前当事人失权制度尚未构建成熟,当事人失权的处理方式亦未做出统一规定,当事人失权的救济机制也处于缺失状态。在这样的制度现状下,我国现有法律对当事人失权制度的规定仅散见于民事诉讼相关条文中,理论储备也不够成熟和丰富,司法实践中更是暴露出不少制度相关问题难以得到解决。因此,为了使当事人失权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民事诉讼和发现客观真实方面的作用,笔者认为对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以期推动该制度的理论进步和实务发展。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运行至今,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依旧面临着诸多重大挑战,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来自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的双重考验。本文即是笔者立足于制度现状,对我国当事人失权制度基本理论进行细致梳理,同时从我国当事人失权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进行深刻反思,对我国当事人失权制度的立法检讨,发现存在当事人诉讼权利期间设置不合理、未规定相应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未确立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当事人程序权益缺少期间制度保障等问题;对我国当事人失权制度的实践进行剖析,发现存在制度运行阻力过大、制度功效发挥有限、失权处理方式不统一、失权救济机制缺失等问题。
笔者在借鉴域外两大法系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于构建我国当事人失权制度的思路。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应从深化当事人失权制度的立法规定、确立当事人失权制度应遵循的规则、健全当事人具体失权制度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四个方面着手,去构建适应我国司法实践需要的当事人失权制度。以期引起人们对制度良性运转的高度重视。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域外当事人失权制度发展较早。英美法系国家素来有程序公正的理念,在民事诉讼中注重程序适用的公平合理性,因此高度重视当事人失权制度的构建和运用。英国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于1999年4月26日正式生效,该部法律对证据和答辩失权作出了具体规定,开启了司法改革的序幕,加强了法院对诉讼程序的干预。美国与英国在民事诉讼程序设置上大体相同,都分为预审阶段和审判阶段。但美国在证据开示程序之外还设置了预审会议制度。《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当事人答辩失权、当事人证据失权和当事人程序异议失权作出了具体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均以实体正义作为民事审判的最终目标,因此普遍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当事人失权制度就是对这一观念的纠正和修复。德国1976年颁布的《简化及加速程序法》对《德国民事诉讼法》进行较大的修改,全面确立了适时提出主义,明确了失权制度。到2001年德国再次对民事诉讼法做出修正,将当事人失权制度分为:违背一般或者个别诉讼促进义务的失权、程序诘问与异议的失权。日本早期的民事诉讼法和德国一样,采用随时提出主义。后在借鉴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本土化”改造,最终在《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详细规定了答辩失权和证据失权。
我国最早于1982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中规定了有关上诉权逾期失权的相应内容,这可以被视为是有关国内失权制度较早的法律规定。然而,依照学界公认的观点,我国典型失权制度之起点,应归于证据失权制度。在1991 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未涉及举证时间及逾期举证的效果,1992 年最高院《民诉意见》第76条虽规定了举证期限,但仍未明确超期举证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直到2001年12月颁布《民事证据规定》,这种境况才被彻底予以扭转。其中33、34条的规定标志着以举证时限为核心的证据失权制度在我国首次正式确立。此后,尽管民事诉讼法历经2007年和2012年的两次修正,然而除了证据失权制度处于不断修正状态外,其他失权制度从整体上并没有大的突破。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失权制度的规定仍呈分散形式,各部分规定散见于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
从我国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虽然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的部分内容的研究已形成较丰富结果,但总体而言研究状况并不理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从总体上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所进行的研究很少,二十余年间仅有寥寥数篇论文;第二,研究水平有待提高,集中体现便是发表在核心及以上刊物(含非法学类核心及以上刊物)上的论文较少;第三,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中的某些重要问题从未被涉及,甚至对某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研究亦付之阙如;第四,迄今仅有一篇博士论文和一部专著来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进行体系化的全方位探析。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12.25—2022.1.5:收集相关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22.1.8—2022.3.19:完成论文初稿和中期检查工作
2022.3.20—2022.5.14:根据指导老师的评讲及意见,完成论文修改、重复率检查、定稿、外文文献翻译工作
5. 参考文献
[1]刘显鹏.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研究[M].武汉大学.
[2]田海鑫.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的完善[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3):47-51.
[3]邬小丽,马晓强.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失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24):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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