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开题报告

 2023-02-27 09:41:2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隐私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利与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各项活动呈现出明显关联性,既包含“隐”的含义,又包含“私”的内涵,“隐”即隐蔽的、隐秘的、在主动或被动的情况下不为他人所知的状态,而“私”即私人的,私利的,与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联的状态,隐私权作为一项主体基本权利,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特征,是人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获得安全感的保障,而作为舶来品的“网络隐私权”,顾名思义,随着科学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成为主体生活生产交往的“另一社会”,互联网不断发展,与主体的活动的识别、关联较于没有互联网的社会而言更加密切,迫切需要从“隐私权”不断延伸、发展成为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从建立体系到不断发展完善,是一个漫长的研究过程。网络以其数字化、开放化、技术化、交互性、迅速化成功成为占领人们日常生活的虚拟空间,虽然是虚拟空间,如学者狄杰克所说,同时具备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在此前提之下,人们进行生产生活、社会交往时所获得的信息十分之广、传播十分之快,亦十分之杂,无法辨别真伪,无法辨别来源,导致一些不想被他主体所知晓的属于个人私利的信息无论其主观目的如何的情况下都被迫不再处于“隐”的状态,当打破这个状态时,个人信息处于危险状态,主体的人格利益也将受到侵害,网络虚拟世界的稳定也将遭受不利影响。网络隐私法学家丹尼尔沙勒夫曾言:“让法律扮演在自由主义和权威主义之间的温和角色,以便于形成有效的管理信息传播的规范。”研究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当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被授予,被侵害后能够从法律中获得救济,网络参与者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安全感才能被赋予。只有主体在社会中能够得到尊重和安全感的赋予,其才能在社会中以健康状态参与生产生活,对社会的经济文化长久发展而言才大有裨益,网络社会也是如此。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 厘清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和范围界定

2. 将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得到保护,以制度明确网络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民法、刑法的角度细化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责任救济方式与免责事由

3. 从行政法的角度完善互联网行业的自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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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969年互联网诞生,1971年人们开始通过互联网交流,1973年全球性的互联网开始浮现,1976年互联网规模迅速膨胀,1990年进入信息时代,1991年现代互联网模式开始形成,现代互联网信息检索的基础——互联网信息检索和获得机制被提供。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才进入网络社会,基于网络隐私权属于舶来品,二十世纪末才走入中国学者的视野,在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上,起步较晚,在理论上处于基础理论不清、体系不明的阶段。

(一)国内

1. 关于“隐私权”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揭开了认定名誉侵权的序幕;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款“……名誉权”,将名誉权认定为人格权利;直到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隐私权才得到了确切的保护,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八条“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电子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权利救济方式为“消除危险”“停止损害”;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将隐私权解释为“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信息、秘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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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研究方法

1.案例分析法

从具体的关于“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的案例入手,从侵犯类型、具体表现、裁判文书的法理分析入手,发掘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与具体的救济措施,探索其困境以及其需要不断完善、改进和创新之处。

2.比较分析法

基于“网络隐私权”的舶来品属性,与世界上其他信息网络发达国家相比,其立法、司法实践案例中亦有我们借鉴和警醒之处,从分析比较中发掘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法与制度。

3.数据分析法

搜集、调查、考察关于“网络隐私权”相关的数据,有助于较为直观的厘清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和范围界定,以其收到侵害的种类、方式以及探索能够通过法律和制度得到救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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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郝梦园.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法律适用问题[J].法制博览,2021(34):164-166.

[2]赵慧芳.网络时代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21(31):15-16.

[3]詹远.大数据技术下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J].法制博览,2021(23):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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